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基地,是显示学校办学实力的窗口。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促进优质资源整合和共享,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快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步伐,推动我校实验教学基地和实验室建设,学校决定立项建设一批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简称示范中心),予以重点支持和培育,使其进入省级或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行列,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省级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与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同等对待。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金沙娱场城app7979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按照省和国家有关文件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遴选和审批
第四条 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每两年遴选一次,由各院(部)组织申报,教务处依据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标准负责组织遴选工作。
第五条 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建设目标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工作任务饱满、梯队结构合理、承担跨院(部)实验教学任务,基本达到“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标准”要求的实验室,均可申报。
第六条 准备申报的实验室应在校、院(部)的领导和组织下,本着实事求是、积极进取的原则,认真制订实验室三年建设规划,填写有关申请表。
第七条 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通过相关专家会议评审、现场考察、学校审定的方法产生。
第八条 从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选。从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选。
第三章 评估和验收
第九条 校级示范中心每三年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校级示范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示范中心实行校院(部)两级的管理模式。学校将示范中心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和领导。在资金投入上实行政策倾斜,优先立项建设。
第十一条 校级示范中心所在院(部)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要为示范中心配备必要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组织精干高效的教学研究队伍。
第十二条 校级示范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目标管理制,示范中心被遴选确定后,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保障示范中心完成教学及建设任务并接受院(部)和学校的检查。
第十三条 校级示范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校级示范中心主任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实践经验丰富,热爱实验教学,管理能力强,具有副高职称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校级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奖优罚劣。对圆满完成教学任务、管理有序、运行良好的示范中心,学校将给以奖励并加大经费投入,对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校级实验示范中心的资格。
第五章 职责划分
第十五条 学校职能部门
1.教务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全面指导示范中心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考核。
2.人事处根据示范中心承担的教学任务定编核岗,在学校核定的指标内,保证示范中心的岗位职数和相应职务人员的聘任。
第十六条 学院和示范中心
1.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并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制定示范中心建设规划。
2.进行合理安排,编制实验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3.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教学方法,更新实验内容,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4.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完成仪器资产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资产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5.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负责对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做好实验室的工作任务、人员、物资、环境状态等基本信息的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项建设经费,用于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及省级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配套建设。主要包括:
1.对获得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学校提供专项建设经费,经过培育,力争使其进入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行列。
2.对获得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学校提供专项建设经费,经过培育,力争使其进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行列。
3.从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校提供培育经费。在正式获得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后,学校按国家质量工程建设规定提供配套建设经费。此外,学校还将根据具体申报过程,为申报成功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院(部)颁发优秀组织奖和奖金。
第十八条 获得省级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验教学酬金按该课程实际实验学时数乘一定系数计算,直接发给示范中心,由示范中心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系数分国家级和省级两个档次。
第十九条 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70%用于相关硬件建设(如课件购置或制作,设计型、创新型实验材料购置,自制具有特色的小型实验设备,相关耗材的购买,相关资料购置,网站建设等);15%用于相关软件建设(如相关管理文件、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的制定,实验教学及实验考核方式的改革等);15%用于调研,考察学习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